对罪犯陈立军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公告
罪犯陈立军,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坎木村246-1号。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做出(2024)辽0421刑初32号判决,以被告人陈立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时,罪犯陈立军以身患心脏病、高血压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对陈立军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受理并公示。2024年12月23日本院做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陈立军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并于12月26日向罪犯陈立军、抚顺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向抚顺县公安局送达收监执行决定书。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十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联系人:刑事庭李响 联系电话:57567766
抚顺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