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于静,女,1973年5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望花区盘山街盘南社区7号楼2单元403号(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千台一路1-1号楼1单元201号)。本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2023)辽0421刑初9号判决,以被告人于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未缴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时,罪犯于静因身患卵巢癌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对于静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受理。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十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联系人:刑事庭潘红爽 联系电话:56115213
抚顺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