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军,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林机街12号楼4单元502室。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作出(2023)辽0421刑初48号判决,以被告人梁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时,罪犯梁军因身患先天性心脏病为由申请监外执行。本院对梁军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予以立案受理。2024年5月16日本院作出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梁军不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并于5月17日向罪犯梁军、抚顺县人民检察院送达不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向抚顺县公安局送达收监执行决定书。
现对上述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十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
联系人:刑事庭潘红爽 联系电话:56115213
抚顺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