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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作者:抚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25 15:09:24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分行望花支行与被执行人抚顺市华联金属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皓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经查本案案涉债权在经本院支付令确认后,由申请执行人相继转让给申请人,且案涉债权在发生转让后,相关出让人均已书面确认,故本案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变更沈阳皓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被执行人抚顺市华联金属加工厂已被撤销,且住所地不明,现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抚顺市华联金属加工厂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后,本裁定即视为送达。

 

抚顺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责任编辑:抚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