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公告
作者:抚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2-20 10:27:28 打印 字号: | |

抚 顺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3)辽0421执61号

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1民初16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启运嘉苑拆迁补偿款1,284,38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入网费、供暖费8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三、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公证费5,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四、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供电工程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五、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规划费24,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六、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土地评估费1,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9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七、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款17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八、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防火门款22,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九、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测绘费7,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1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十、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勘察费1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十一、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测绘费27,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4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十二、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设计费3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三、案件受理费33,84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执行人抚顺市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十四、执行费36204元。

 

 

开户银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山路支行

户    名: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    号:0467200001100000017002217

特此通知

 

 

 

2023年2月20日

 

 

联 系 人:王洋                      联系电话:57567702

本院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东华村  邮    编:113006

抚 顺 县 人 民 法 院

报 告 财 产 令

(2023)辽0421执61号

抚顺县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立即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附:《财产申报表》

 

2023年2月20日

  


 
责任编辑:抚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