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 顺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421执357号
郭树刚:
抚顺县人民法院(2022)辽0421民初26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郭树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郭大鹏租赁费153,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8元,减半收取1,684元,保全费1,287元,由郭树刚承担。执行费2246元。
开户银行: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山路支行
户 名: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 号:0467200001100000017002902
特此通知
2022年10月9日
联 系 人:王洋 联系电话:57567702
本院地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东华村 邮 编:113006
抚 顺 县 人 民 法 院
报 告 财 产 令
(2022)辽0421执357号
郭树刚:
抚顺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方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立即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附:《财产申报表》
2022年10月9 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