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各项活动,是检验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效的试金石,也是抚顺县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由于抚顺县法院管辖区域有县无城的特点,所管辖的八个乡镇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一直频发,在事故当中所造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都很难获得全额赔偿,此项工作一直都是执行路上的“硬骨头”。
2005年11月18日,被执行人刘某驾驶农用三轮车与申请人宋某驾驶的微型客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院调解,由刘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9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宋某2008年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接下来的13年里,执行法官王洋始终未放弃查找可供执行财产,多次采取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家中无人居住,且多次电话传唤也拒不到场。承办人结合网络查控及多年办案经验分析出被执行人应有人身保险,但在执行人身保险这一领域也是一项新的执行举措,在请示局领导后,承办人立即前往保险公司,在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后查询到了被执行人刘某在其公司投保了到期受益险,但要执行该保险将会给被执行人造成提前退保的经济损失,造成的损失要远远高于所执行的金额。王洋法官考虑到这一情况后,与被执行人刘某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被执行人也深知自己的错误,恳求法院别强制执行保险,并主动请家人代为履行义务。最后,本院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握手言和,也解除了多年的怨恨,申请人收到款项后满心欢喜,声声道谢法院执行人员工作有担当,有威信。
就此,尘封13年的案件终于执行完毕,本案涉及民生,关乎社会稳定。案件的成功执结对于树立司法权威,彰显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