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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县人民法院: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作者:抚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11-19 11:14:42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末至10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卖猫信息,在与买家谈成交价格并商定见到发货就付款后,被告人王某某指使被告人阎某某用手机录制一段把猫放到出租车后备箱里要运送的视频,并通过微信发送给买家,使买家误以为猫已经发货,又将假的出租车司机电话号码发送给买家,阎某某冒充司机对买家谎称猫已经装上车在发货途中,买家遂通过微信支付了购猫款,随后二被告人将手机关机,将买家的微信拉黑,致使买家无法再联系到二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二被告人骗得任某某、孙某某、鲍某某、张某某购猫款共计人民币25200.00元。现四名受害人已收到被骗钱款,并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实事、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共同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1日,即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12月29日止)。

被告人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1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法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某、阎某某通过互联网微信群、朋友圈等,针对不特定多数的人,发布卖猫信息,待买家取得联系后,采取录虚拟发货视频的手段,骗取买家的卖猫款,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形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规定。

四、案件警示

网络有风险,使用需谨慎。诈骗形式五花八门,多种多样,需要我们用冷静的头脑去辨识。不贪小便宜,涉及钱财要多留个心,才能防止掉入“陷阱”。


 
责任编辑:抚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