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回大地,农耕在即,为不误农时,近日,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抚顺县海浪乡人民政府、抚顺县海浪乡邹家村村民委员会对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进行了执行,经过认真的测量和耐心的调解,李某乙将涉案土地返还给李某甲。案件顺利执行完毕,为李某甲和李某乙正常开展春耕提供了司法保障。
李某甲与李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抚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了(2020)辽0421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乙于2020年10月30日前返还李某甲土地10.18亩(承包土地的具体位置按李某甲的承包合同四至为准),并由李某乙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甲6.108亩土地收益损失7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某乙于2021年1月5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李某甲与李某乙系亲兄弟,且返还土地需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和配合,于是执行法官在向李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及时与抚顺县海浪乡人民政府、抚顺县海浪乡邹家村村民委员会取得联系,请求协助执行。抚顺县海浪乡人民政府、抚顺县海浪乡邹家村村民委员会接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李某乙及相关土地使用人同意配合执行工作,因前期疫情因素及气候原因,未能进行实地测量。4月9日,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抚顺县海浪乡人民政府、抚顺县海浪乡邹家村村民委员会配合下,对涉案土地进行执行,当天将涉案土地由李某乙处划分到李某甲处,并由李某甲当场予以确认。同时,经主持和解,李某甲与李某乙就金钱给付内容达成一致,由李某乙当场给付李某甲人民币3000元,李某甲同意案件执行完毕。
一年之计在于春,抚顺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及时划分土地,不误农时,进行执行,即化解了矛盾,也为李某甲和李某乙正常春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受到了案件当事人的认可,得到了村委会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