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法律问答
法律讲堂——能否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抚顺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4-30 11:09: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陈某、邓某等11人与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分别向陈某、邓某等11人支付所欠工资。但裁决生效后,某公司仍未履行裁决书中规定的义务,因此陈某、邓某等11人向某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查明,某公司已经停产停业,但其于承包了某村的一处废旧砖厂厂地,承包年限为50年。执行法官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法律对执行标的的规定,并进行了评估拍卖。

分析: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以权抵债,就是将义务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流转,采取出租、转包、转让等方式,由债权人从中获取承包权的收益而实现其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标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54条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应该是财物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可见,财物和行为都是强制执行的标的。在对财产类执行标的的执行中,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任何有金钱价值的物品或权利。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农村土地的所有者是集体,承包方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可以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标的的范围。


 
责任编辑:抚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