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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01 11:24:47 打印 字号: | |
  高增权、杨二立等人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2015年以来,高增权、杨二立、盖立珍等人在行唐县以向路政部门举报拉玻璃货车超载、对货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向过往的货车司机强行多次索要“带车费”或强迫货车司机到其私自经营的油罐车加高价油。2017年5月份,郝进京、侯飞等人通过对高增权等人油罐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强行加入。在郝进京等人加入后,强行索要的“带车费”也从原来的30元、50元每车,涨到100元、200元每车不等,且每辆货车每次至少加四五百元柴油,该行为一直持续到2017年12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12月4日,王永滨等人和刘彦丰两家因为送错货物一事纠集人准备斗殴,郝进京给他人打电话,纠集人员给其女婿帮忙。后双方持械发生殴斗,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三人轻伤二级。

裁判结果:被告人高增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郝进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侯飞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杨二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盖立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没收扣押被告人高增权的1000元现金上缴国库。五被告人的其他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孙楠、高峰等人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案

简要案情:2012年,被告人孙楠伙同被告人高峰、毛君等人共同注册了金立方商贸有限公司,法人系孙楠,实际经营非法放贷业务。2017年9月,被告人孙楠和高峰共同出资成立金鑫商贸有限公司,以非法放贷讨债为公司业务。孙楠负责全面工作,高峰负责公司财务,陈立锦负责业务、后勤工作,魏鑫、安锟系业务员。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孙楠纠集高峰、毛君、陈立锦、杭天虎、魏鑫、安锟等人,形成以非法放贷为目的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经审查查明犯罪事实达11起,严重扰乱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情节恶劣。

裁判结果:被告人孙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高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立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毛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杭天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孙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魏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殿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建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潘冬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赵永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闫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孙政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安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张辉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令被告人孙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赵思龙退赔人民币2680元。
责任编辑: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