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下午,抚顺县人民法院召开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学习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会议由院党组成员、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祝兴元副院长主持,负责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业务庭全体法官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祝院长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做了详细的介绍,对这次的变化做了解读,同时,对基层院易涉及的内容也做了重点阐述。此次《婚姻法》解释对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诉讼的处理;亲子关系诉讼中拒绝亲子鉴定的后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问题;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买房的处理;对妻子中止妊娠,丈夫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等多个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解释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实施。
在做了细致的解读之后,祝院长对民事审判各业务庭做了明确要求,要求各位审判员要深入学习此次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并且把手中适用本次解释并且还未下判的案子依照本次司法解释进行修改,以保证此次司法解释能够尽快落实到实际的审判工作当中。
广大干警对此次司法解释做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并纷纷表示,婚姻类纠纷在日常的民事审判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一定抓紧时间研读此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并准确快速的应用到实际的审判工作当中,以确保民事审判工作正确适用法律,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